模联议事规则的技巧

       要开好一个国际会议,仅仅了解本国的原则立场和其他与会国的态度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详细了解并熟练掌握和运用有关会议的议事规则。这就如同打篮球或者踢足球一样,仅仅球技好,并制定了详尽的战略战术,对于对手的情况也了如指掌,并不能确保一场球赛的胜利。如果不懂得详细的规则,就会被对方占尽便宜,而自己却屡屡被判犯归,甚至被罚下场。在国际会议上,由于不了解议事规则而被剥夺发言权利的事屡见不鲜。

      有关国际会议的议事规则内容很多,一般都有许多章,多达几十条,且规定十分繁琐,在此难以一一做出详尽的说明,这里仅就比较重要的几点做些简要的解释。要想详细了解这些规则,必须仔细阅读有关议事规则的原文。要想做到熟练应用,则必须在参加国际会议的实践中注意观察和学习,逐渐积累经验。

一、控制发言时间

    在参加国际会议中,在会上发言是最重要的手段之一。通过发言,可以阐述本国立场、澄清事实、消除误解、说服别国支持自己的观点。要使用好这一手段,必须注意两点,第一,充分使用好议事规则给予自己的时间,第二、尽量限制对手的发言时间。

    利用好自己的时间,要求与会者事先做精心的准备,发言稿不能过长,如果讲得太长,自己口若悬河,听众可能会听得不耐烦。在国际会议上,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另外,有的代表发言稿太长,为了赶时间,往往念得太快,这样,翻译跟不上,根本没能起到预想的效果。因此,在国际会议上发言要尽量做到言简意赅、短小精悍。

       限制对手发言时间是一项艺术要求很高的事,不宜轻易使用。

      一般国际会议都会在会议开始时对发言者的时间做出限制,除特殊情况外,这一限制不宜中途改变,以免出现对发言者厚此薄彼的现象。但是,随着会议的进展,如果发言人数过多,占用的时间太多,也可以对以前的决定做出修改,给每位发言者更短的时间。

    限制发言者时间大多数情况下出于技术性考虑,但有时也包含有政治色彩。如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讨论有关国家人权问题时,被审议的国家不希望许多国家长篇大论对本国品头论足,就可以由自己,也可以通过友好国家提出动议,对发言者的时间做出限制。

      修改发言时间限制可以由与会者提出动议,经会议表决做出决定,也可以由会议主席提出建议,如果无人反对,即成为会议的一致决定。如有人表示反对,则需经表决做出决定。

二、发言次数的限制

        一般国际会议的议事规则都对上述问题有明确规定。在一般性辩论中,习惯上每个国家只能做一次发言,而关于程序性问题的辩论,一般只允许两个赞成和两个反对的国家发言,之后就必须结束辩论,对相关的问题进行表决。再比如,每个国家行使答辩权的次数一般为两次,每次答辩都有时间的限制。

         但是,在磋商中,一个国家发言的次数一般并没有绝对的限制,特别是在起草有关文件或就一些具体问题进行谈判的工作组会议上,有些国家的代表会喋喋不休,反复发言阐述自己的观点,占用会议大量宝贵时间。在这种情况下,代表可以提议对发言的人数和每位代表发言的次数予以限制,会议主席亦可以根据情况提出类似建议。

       如果国际会议上有的国家出于政治考虑,实行集团围攻,可以依照议事规定提出动议,要求中止辩论(adjournment of debate)甚至结束辩论(closure of debate)。根据议事规则,对于暂停辩论和结束辩论的动议,可以允许一或两个赞成方和反对方分别就动议发言,之后将动议付诸表决。

三、打断对手发言的方法

      国际会议上,打断发言者的发言是一种不礼貌的举止,应该尽量避免。但是,如果发言者对本国无端指责甚至谩骂,或者发言偏离了会议主题,则可以打断其讲话,要求主席制止其继续发言。这种打断是为了维护本国的声誉或者会议的正常进行,并不违反国际礼仪。

     一般国际会议的议事规则对于在何种情况下通过何种方式打断发言者发言都有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在有关会议讨论某项问题时,一旦有代表提出程序问题,主席应立即停止会议的进程,让提出 程序问题的代表发言。如被制止的发言者确有不合乎会议议事规则或者偏离会议主题的情况,主席可以提醒发言者遵守议事规则,谈论与会议主题相关的话题。如发言者不听从主席的提醒,执意继续,主席可以制止发言者继续发言。

     在多数情况下,提出程序问题要通过举手或者举起本国桌牌示意,并表示自己要提出“程序问题”(Point of Order),以便引起主席或会议秘书的注意。

    需要注意的是,利用程序问题打断别人的讲话时,不得涉及有关问题的实质性问题,而只能指出对方违反规则之处,否则,自己将被主席打断并剥夺继续发言的权利。

四、会议权限问题(Mandate of the Meeting)

      会议讨论有关问题时,代表发言超出了会议的主题,可以用“程序问题”打断。如果要通过的文件超出了会议的主题,则可以提出会议权限问题予以制止。例如,在讨论加强国际经济合作促进各国发展时,西方国家喜欢将自己的模式强加给发展中国家,诸如要求各国促进民主、实行良政、根除腐败、保护人权等。这些原则与一国的经济发展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多数国家可以接受。但如果有人要求在相关文件中点名指责别的国家,或者要求别国必须走哪能一种发展道路、或者采取何种具体立法和行政措施,则超出了会议的权限。在这种情况下,宜明确指出,会议的目是讨论国际合作,而不是某一个国家的发展模式问题,以此阻止会议走入歧途。

五、主席裁决(Request Ruling by the President/Chairman)

      当会议就有关问题争执不下,特别是争执的有关方面对会议的权限、议事规则有不同的理解时,可以请会议主席做出裁决。主席需就有关问题作出自己的决断,或对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做出解释。按照通行的原则,会议主席应对有关争执持客观和公正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争执各方也须对主席表示尊重,当主席做出裁决后,有关国家应服从主席的裁决,不得提出异议。

    但是,主席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很难做到百分之百的客观公正,特别是在遇到关键的问题时,往往会对有关问题做出有利于自己所属地区集团的裁决,因此,会议主席的裁决有时也会遇到挑战。此时,可以有几种处理方法,一是提出挑战的国家或主席要求就有关问题咨询法律顾问的意见,二是将有关问题付诸表决。一旦表决,会议各方必须尊重表决结果,任何国家不得再提出异议。

    由于会议主席对于有争议问题拥有裁决的权利,因此无论召开何种国际会议,会议主席一职的竞争都十分激烈。

六、征询法律顾问意见(Request the Opinions from Legal Advisor)

      大多数国际机构都设有专门的法律部门,由来自不同地区、文化和法律体系国家的法律专家组成。他们的职责是就各种与法律相关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在需要的时候应有关国家或者机构的要求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当代表对会议程序问题提出疑问,或者国际会议上对于有关文件、会议议事规则等法律问题出现不同理解而各方无法达成共识的时候,有时就会请法律顾问出面对有关问题做出法律上的解释。在有些情况下,由于代表对大会主席就有关问题做出的解释有异议,也可由法律顾问进行解释。法律顾问的意见不是判决,没有法律约束力,成员国可以服从,也可以拒绝接受,但大多数情况下,成员国不大会对法律顾问的意见提出挑战。

    国际会议上,如果主席来自某一地区集团,在主持会议中不能做到客观和公正,对会议的进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可以通过征询法律顾问意见的方式对主席的作法提出挑战。但提出要求的国家并不能指定秘书处中来自哪一地区的法律顾问来提供咨询意见。而在现实生活中,也不能确保法律顾问在有关问题上能做到百分之一百的客观和公正。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历史、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各种国际会议上和各国际机构中,为会议提供服务、包括法律咨询意见的人员来自发达国家的人较多,他们具有语言和文化的优势,发展中国家在会议秘书处中任职的人员相对较少,因此,一旦提出征询法律顾问意见,难以确保法律顾问所提供的咨询意见会对哪一方更有利。征询法律顾问意见是一件有风险的举动。

七、“不采取行动”动议

       在国际会议的议事规则里,有许多种类的动议,而“不采取行动”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动议之一。中国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里,多次使用这条规则击败了西方国家提出的针对中国人权问题提出的提案。这条规则所依据的是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下属各职能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5条的第二款。这条规则是1947年通过的,以后曾经做过几次修改。根据这条规则:“针对一项建议提出不采取行动的建议,对于该项建议本身享有优先权。”也就是说,如果有A国提出一项决议草案,B国提出动议对该决议草案不采取行动,那么会议就必须先对动议进行表决,如果动议通过了,会议就不再对决议草案本身进行表决,决议草案也就成了死案。

     提出“不采取行动”的动议并不一定能确保有关的决议草案受到有效的封杀而胎死腹中,因为对这一动议本身也要进行表决,因此,获得多数成员的理解和支持对于动议能否成功至关重要。

八、否决与威胁否决

       众所周知,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拥有否决权。使用否决权是维护本国利益是重要方式之一。

       1981年,联合国第四任秘书长瓦尔德海姆在连任两届秘书长任期届满后,宣布竞选第三次连任秘书长。中国对瓦尔德海姆个人并无恶感,但联合国自成立以来,4位秘书长中有3位来自欧洲,瓦尔德海姆如再次当选连任,任期将长达15年,这将是空前的,对亚非拉国家显然也是不公平的。因此中国不同意他连任。

       此时,非洲国家推选坦桑尼亚外长萨利姆出来竞选,获得中国的支持,却遭到美国否决。中国则否决瓦尔德海姆,据称,双方相互否决了18轮,仍旧僵持不下。最后,瓦尔德海姆和萨利姆均退出竞选,安理会各方做出妥协,推荐秘鲁的德奎利亚尔出任下一任秘书长。12月11日,第36届联大以鼓掌方式通过决议,任命德奎利亚尔为第五位秘书长,任期5年。

      中国的坚定立场使各方认识到,在事关原则的大问题上,中方不会做任何妥协和让步。这一立场使中国赢得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赞许,也为其它国家所折服。

      威胁否决在许多情况下可以达到同样的目的。例如,在伊拉克战争开始前,美英两国在安理会提出决议草案,希望得到安理会的授权,以便获得对伊开战的法律依据。但是,反战的法国、德国和俄罗斯都明确表示反对美国对伊动武,甚至威胁使用否决权。美、英认识到,其决议草案获得安理会通过无望,因此撤回了其提案。 

      威胁否决有时是为了迫使对方撤回提案,有时则是为了迫使提案国对其草案进行修改,增加或删除有些内容。

   威胁否决必须以否决作为后盾,即在对方坚持不肯做出满意修改的时候勇于投下否决票。否则,威胁就失去了意义。

      威胁否决并不仅仅限于安理会五常可以使用。阻挡协商一致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威胁否决。

      在许多国际会议上,为了显示各国立场的一致,突出会议最后文件的效果,与会代表都会尽力避免表决,而倾向于以协商一致地方式通过有关文件。这实际上赋与了所有与会成员以否决权。拒绝 参加协商一致,要求对会议文件进行表决,除非各方同意对文件做出符合自己要求的修改,都可以被理解为威胁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