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联议事规则: 会议的掌握

        议事规则这一部分的内容最为丰富,也是会议程序斗争中需要掌握的最重要的工具。这部分规定包括会议的法定人数。法定人数(Quorum)指至少需要出席会议的成员数量,一般是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规定,至少有三分之一成员出席的情况下,理事会主席才可宣布开会并准许进行辩论。这部分还规定,任何决定必须在有过半数成员出席时才能做出。
       有关会议的掌握还规定了主席的权利、有关代表发言、发言报名截止时间、答辩权、祝贺、哀悼的规定,还有关于暂停会议、休会、暂停辩论、结束辩论的结束、对动议、提案、修正案的表决次序等。


一、 报名发言和临时发言

        由于会议时间有限,为了让每个代表都有机会发言,一般情况下都对每个成员就同一议题发言的次数及每次发言占用的时间做出规定,例如,成员就同一议题发言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3分钟。观察员不得超过2分钟。
       一般在会议开始前,希望发言的代表向大会报名。正式会议开始时,代表按照发言名单的顺序进行发言。一旦宣布报名发言截止(closing of the speakers’ list),尚未报名的人就不能报名发言了。主席可以根据会议的进程,在征求会议同意的情况下对报名截止时间做出变更。
       答辩权(Right of reply)是各国代表的重要权利之一,一般情况下是针对其他代表在发言中涉及自己国家的内容做出反驳或评论。大会主席应允许代表行使答辩权,一般是在各所有代表发言结束后。议事规则需要就各队答辩的次数和时间做出规定。


二、主席的权利

        大会主席是整个会议的主导者和控制者,其权力主要包括宣布开会和散会、主持辩论、确保与会者遵守议事规则、准许代表发言、把问题付诸表决并宣布结果、对程序问题做出裁决、限制发言者发言的次数和时间、决定暂停或结束辩论、暂停会议或休会等。
主席的重要权利之一是就程序问题做出裁决。在会议进行中,任何一位代表都可提出程序问题(Point of order),对会议程序提出置疑,主席必须立即停止会议的讨论,对该程序问题做出裁决。
       比如人权事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就是这样写的:“在讨论任何事项时,一个成员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程序问题。主席应立即根据议事规则就这一程序问题做出裁决。任何对主席所做裁决提出的申诉都将被立即付诸表决。
        在模拟联合国活动中,为便于主席与秘书处的沟通和协作,模拟活动的大会主席一般由主办学校的人选出任。
全会及各委员会各设两名副主席,职责是协助主席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在主席因故无法主持会议时代主席行使主席权力。人选可先由各校报名,秘书处权衡后决定。


三、暂停和结束辩论

        有时会上各方讨论的气氛过于对抗性,无助于达成协议,可以提出动议,要求休会。一般国际会议的时间安排都很紧张,频频提出休会,会使许多国家代表没有时间在会上阐述自己的立场。因此,往往采用一边开会,一边会下讨论的方式就会议的最后成果开展磋商。
       根据有些议事规则,一旦有人提出休会要求,无论是暂时的中止会议(suspension of meeting)还是较长时间的休会(adjournment of meeting),都不允许任何人再发言继续辩论,哪怕有人发言正进行了一半,主席也应该立即制止其发言,并马上将有关动议付诸表决。
       代表可随时提出暂停辩论的动议,主席应准许一名赞成和一名反对该动议的代表发言,然后付诸表决。暂停时间由主席决定。
       当没有代表要求发言时,主席应宣布辩论结束。代表可随时提出结束辩论的动议,主席应准许两名反对该动议的代表发言,然后应立即付诸表决。
       如果有代表提出休会的动议,这类动议不经讨论,应立即付诸表决。


四、非成员的参加

        联合国的会议还可邀请非成员作为观察员参加会议,分为国家观察员、政府间组织观察员和非政府组织观察员。观察员可经允许后在会上发言,但无表决权。观察员可以提出提案,但这种提案必须有正式成员附议,即作为共同提案国,才可付表决。